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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正式国会召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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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月10日
1913年1月10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一月十一日第二百四十五号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正式国会召集之期。依照约法。以十个月为限。民国元年八月。业将国会组织法曁参议院众议院议员选举各法。公布施行在案。民国正式国会。为共和建设所关。本大总统躬承我国民付托之重。迭经饬由国务总理内务总长督令筹备国会事务局。及各该参议院议员选举监督。众议院议员选举总监督。选举监督等。分别妥速筹备。并先后制定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各选举日期令。俾各依限进行。自约法施行以来。现已十个月届满。据国务总理内务总长呈据筹备国会事务局呈称。众议院议员覆选举。除据报延期各省分外。馀均于民国二年一月十日遵令举行。其参议院议员选举。亦将次第遵令举行等语。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缔造之艰难。夙夜兢兢。未敢以临时期内。稍涉暇逸。玆幸国会议员已如法选出。亟应依照约法下令召集。自民国二年一月十日正式国会召集令发布之日起。限于民国二年三月以内。所有当选之参议院议员。及众议院议员。均须一律齐集北京。俟两院各到有总议员过半数后。即行同时开会。至关于国会开会之筹备事项。应由国务总理内务总长督饬筹备国会事务局速为筹备完全。共和政治之良否。政府固有完全之责任。而尤以正式国会为筦枢。 一德一心。共图盛业。斯则本大总统代表我汉满蒙回藏五大民族所馨香祷祝以求之者也。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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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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