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嚴懲倡言革命匪徒
外观
臨時大總統訓令第四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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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省都督民政長
自政府成立。五族一家。薄海人心。傾向共和。實爲千載一時之會。乃有不軌之徙。藉端煽惑。意在搖動民國。擾亂治安。以重生靈之禍。幸人心厭亂。迭經先事破獲。不致危及地方。本大總統深維國勢之艱難。不忍見五族人民。罹於塗炭。所望共爲良善。鞏我邦基。若任少數凶徒。隱謀蠢動。養癰成患。本大總統何以對我人民。近據廣東都督胡漢民電稱。各省立心不正之徒。每以二次革命爲口實。若不嚴誅一二。將何以遏止亂萌。請諭知各省。現在國本已定。如有倡言革命者。政府定予嚴辦。俾奸人知所歛迹等語。指陳剴切。洵爲弭亂要圖。著各省都督民政長。嚴飭所屬。凡有倡言革命。敢爲國民公敵者。査有實據。卽行按法嚴懲。以寒匪膽而順民情。斷不能狃煦煦之仁。以貽民國前途之隱患也。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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