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训令各省都督民政长严惩倡言革命匪徒
外观
临时大总统训令第四号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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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省都督民政长
自政府成立。五族一家。薄海人心。倾向共和。实为千载一时之会。乃有不轨之徙。借端煽惑。意在摇动民国。扰乱治安。以重生灵之祸。幸人心厌乱。迭经先事破获。不致危及地方。本大总统深维国势之艰难。不忍见五族人民。罹于涂炭。所望共为良善。巩我邦基。若任少数凶徒。隐谋蠢动。养痈成患。本大总统何以对我人民。近据广东都督胡汉民电称。各省立心不正之徒。每以二次革命为口实。若不严诛一二。将何以遏止乱萌。请谕知各省。现在国本已定。如有倡言革命者。政府定予严办。俾奸人知所敛迹等语。指陈剀切。洵为弭乱要图。著各省都督民政长。严饬所属。凡有倡言革命。敢为国民公敌者。查有实据。即行按法严惩。以寒匪胆而顺民情。断不能狃煦煦之仁。以贻民国前途之隐患也。此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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