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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訓令各省都督民政長澄敍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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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大總統訓令第二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號
本作品收錄於《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11月27日)
令各省都督民政長

  共和國家。非有極良之政治。則人民幸福。亦屬空談。本大總統受職以來。於中央之統一。地方之秩序。夙夜兢兢。各都督民政長。身任地方。當亦同以國民福利爲前提。乃政府成立。半載有餘。起而環顧吾民。生計竟日趨於困窮。元氣遂日淪於凋敝。寇攘者不絕於道。流亡者莫安其居。火熱水深。羣生弗遂。此種現象。念之心恫。本大總統推原禍始。則吏治不修。法度不立。實爲地方政治腐敗之原。蓋惟吏治不修。則任用非材。而與者或以官爲市。法度不立。則考成失實。而受者愈以利爲緣。馴至催科弭盜。視爲具文。溺職爭權。漫無督責。長民之吏。適以厲民。若不責成各省行政長官。立予更始。誠恐民怨所集。隱患不可勝言。現在各項官制官規。制定議決。均尙需時。倘再因循坐待。恐吾民之疾苦愈深。將來之補救愈晚。特此通令各都督民政長。嗣後任用府廳州縣各知事。務當愼擇賢能。分別保薦。其資格標準。悉以夙有政治經驗及政治學識者爲限。至現任各官。政府業已另定甄別辦法。應由該管都督民政長。先自現任各府廳州縣知事起。一律嚴加考核。如果現任人員。毫無學識經驗。而服官後又一無成績者。卽行撤任。無論何人。不得率以有功民國爲詞。稍涉瞻徇。其才能勝任之員。亦不得以本籍外籍。定其去留。但有政績可指者。准由各該都督民政長。列其實事。隨時呈報。本大總統必量加優奬。以勵賢勞。此外佐治各員。本爲輔助行政而設。亦應留賢汰冘。以肅官常。至於任免職員。按照約法。爲本大總統特權。自民國初建以迄於今。現任府廳州縣地方各長官。尙多未及任命者。似此擁官吏之職權。而不具任命之形式。實非統一國家所宜。應由各省都督民政長。於此次遵令考核後。除佐治各員。准其就近核辦外。迅將勝任知事各員。開具詳細履歷。並分別加具切實考語。彙案呈由國務院呈請本大總統補行任命。以後如有調任之員。均應依此程序。分別辦理。惟是地方長官。責任旣重。事權宜專。凡經呈請任命各員。但能勉負責任。恪守職權。法律自必予以保障。不使之有患得患失之心。庶居官者人人能盡其材。則在野者人人可蒙其福。共和之治。此其權輿。各都督民政長。忠於謀國。諒有同情。須知澄敍官方。卽所以盡心民瘼。幸其力圖進行。勉旃毋忽。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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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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