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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训令各省都督民政长澄叙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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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训令第二号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6日
1912年11月26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百十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1月27日)
令各省都督民政长

  共和国家。非有极良之政治。则人民幸福。亦属空谈。本大总统受职以来。于中央之统一。地方之秩序。夙夜兢兢。各都督民政长。身任地方。当亦同以国民福利为前提。乃政府成立。半载有馀。起而环顾吾民。生计竟日趋于困穷。元气遂日沦于凋敝。寇攘者不绝于道。流亡者莫安其居。火热水深。群生弗遂。此种现象。念之心恫。本大总统推原祸始。则吏治不修。法度不立。实为地方政治腐败之原。盖惟吏治不修。则任用非材。而与者或以官为市。法度不立。则考成失实。而受者愈以利为缘。驯至催科弭盗。视为具文。溺职争权。漫无督责。长民之吏。适以厉民。若不责成各省行政长官。立予更始。诚恐民怨所集。隐患不可胜言。现在各项官制官规。制定议决。均尚需时。倘再因循坐待。恐吾民之疾苦愈深。将来之补救愈晚。特此通令各都督民政长。嗣后任用府厅州县各知事。务当慎择贤能。分别保荐。其资格标准。悉以夙有政治经验及政治学识者为限。至现任各官。政府业已另定甄别办法。应由该管都督民政长。先自现任各府厅州县知事起。一律严加考核。如果现任人员。毫无学识经验。而服官后又一无成绩者。即行撤任。无论何人。不得率以有功民国为词。稍涉瞻徇。其才能胜任之员。亦不得以本籍外籍。定其去留。但有政绩可指者。准由各该都督民政长。列其实事。随时呈报。本大总统必量加优奖。以励贤劳。此外佐治各员。本为辅助行政而设。亦应留贤汰冘。以肃官常。至于任免职员。按照约法。为本大总统特权。自民国初建以迄于今。现任府厅州县地方各长官。尚多未及任命者。似此拥官吏之职权。而不具任命之形式。实非统一国家所宜。应由各省都督民政长。于此次遵令考核后。除佐治各员。准其就近核办外。迅将胜任知事各员。开具详细履历。并分别加具切实考语。汇案呈由国务院呈请本大总统补行任命。以后如有调任之员。均应依此程序。分别办理。惟是地方长官。责任既重。事权宜专。凡经呈请任命各员。但能勉负责任。恪守职权。法律自必予以保障。不使之有患得患失之心。庶居官者人人能尽其材。则在野者人人可蒙其福。共和之治。此其权舆。各都督民政长。忠于谋国。谅有同情。须知澄叙官方。即所以尽心民瘼。幸其力图进行。勉旃毋忽。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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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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