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通令各省防禁祕密結社集會
臨時大總統令 又名:通飭嚴禁秘密結社文 大總統蓋印 趙秉鈞署名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9月29日 1912年9月2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九月三十日第一百五十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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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集會之自由。載在約法。凡我國民權利。但使無妨公益。無害治安。自不能強爲限制。惟自由應由法律爲範圍。現在破壞已終。建設伊始。我國民之組織政事結社政談集會。以及關於公事之結社集會者。旣係爲改良政治合謀公益起見。是爲正當之自由。應受約法之保障。若易公開爲祕密。陽假結社集會之美名。陰爲藏垢納汚之淵藪。國法具在。豈便姑容。查近日沿江海各地方。尙有巧立會社種種名目。一切組織。均取祕密。旣無宗旨。又無政綱。惟日以號召黨徒爲事。若輩假託名詞。當緣誤解自由所致。殊不知約法上之自由。惟書信乃能祕密。其餘權利。無一非與國民以共見。是以東西立憲各國。無論自由程度如何。而對祕密社會。莫不各有限制之法條。我國國體甫更。人心未定。此等祕密之集會結社。若不先事預防。小之則流毒社會。大之且危及國家。應由各省都督民政長。督飭軍警。嚴行查訪。各該地方如有祕密組織。意圖聚衆騷擾者。不問是何名稱。均卽按照刑律。悉令解散。自經解散以後。倘再祕密組織。意圖聚衆騷擾。甚或有陰謀内亂。及妨害秩序各情事。則刑律均列有專章。儘可隨時逮捕。盡法懲辦。一面令行各該地方官振興實業。並謀普及敎育。以爲安挿游民改良社會之資。務使業經解散之會黨。人人足以謀生。各該官吏方稱盡職。本大總統以愛國爲心。斷不能任艱難締造之共和。轉爲巨猾神奸所敗壞。各該都督民政長亦須共念大局之危迫。實力奉行。語曰、涓涓不塞。將成江河。幸各都督民政長三復斯言也。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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