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通令各省防禁秘密结社集会
临时大总统令 又名:通饬严禁秘密结社文 大总统盖印 赵秉钧署名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9月29日 1912年9月2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九月三十日第一百五十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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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集会之自由。载在约法。凡我国民权利。但使无妨公益。无害治安。自不能强为限制。惟自由应由法律为范围。现在破坏已终。建设伊始。我国民之组织政事结社政谈集会。以及关于公事之结社集会者。既系为改良政治合谋公益起见。是为正当之自由。应受约法之保障。若易公开为秘密。阳假结社集会之美名。阴为藏垢纳污之渊薮。国法具在。岂便姑容。查近日沿江海各地方。尚有巧立会社种种名目。一切组织。均取秘密。既无宗旨。又无政纲。惟日以号召党徒为事。若辈假托名词。当缘误解自由所致。殊不知约法上之自由。惟书信乃能秘密。其馀权利。无一非与国民以共见。是以东西立宪各国。无论自由程度如何。而对秘密社会。莫不各有限制之法条。我国国体甫更。人心未定。此等秘密之集会结社。若不先事预防。小之则流毒社会。大之且危及国家。应由各省都督民政长。督饬军警。严行查访。各该地方如有秘密组织。意图聚众骚扰者。不问是何名称。均即按照刑律。悉令解散。自经解散以后。倘再秘密组织。意图聚众骚扰。甚或有阴谋内乱。及妨害秩序各情事。则刑律均列有专章。尽可随时逮捕。尽法惩办。一面令行各该地方官振兴实业。并谋普及教育。以为安插游民改良社会之资。务使业经解散之会党。人人足以谋生。各该官吏方称尽职。本大总统以爱国为心。断不能任艰难缔造之共和。转为巨猾神奸所败坏。各该都督民政长亦须共念大局之危迫。实力奉行。语曰、涓涓不塞。将成江河。幸各都督民政长三复斯言也。此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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