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外观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1934年4月8日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字第6号命令公布,共41条 |
第一條 凡犯本條例所列舉各罪者,不論是中國人外國人,不論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領土內或在領土外,均適用本條例以懲治之。
第二條 凡一切圖謀推翻或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工農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權利,意圖保持或恢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者,不論用何種方法,都是反革命行為。 (註)本條例所稱為對於蘇維埃或在蘇維埃境內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對於革命委員會或在革命委員會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
第三條 凡組織反革命武裝軍隊及團匪土匪侵犯蘇維埃領土者,或煽動居民在蘇維埃領土內舉行反革命暴動者,處死刑。
第四條 凡勾結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以武力來進攻蘇維埃領土或抵抗蘇維埃紅軍的行動者,處死刑。
第五條 組織各種反革命團體,實行反對或破壞蘇維埃,意圖維持或恢復豪紳地主資產階級統治者,處死刑。其情形較輕者,處三年以上的監禁。
第六條 組織或煽動居民拒絕納稅,或不履行其他義務,企圖危害蘇維埃者,處死刑。其情形較輕者,處一年以上的監禁。
第七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故意反對或破壞蘇維埃的各種法令及其所經營的各種事業者,處死刑。其情形較輕者處一年以上的監禁。
第八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混入蘇維埃機關或蘇維埃經
(缺)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
一九三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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