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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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年4月8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字第6号命令公布,共41条

第一条 凡犯本条例所列举各罪者,不论是中国人外国人,不论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在领土外,均适用本条例以惩治之。

第二条 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 (注)本条例所称为对于苏维埃或在苏维埃境内的反革命犯罪,包括对于革命委员会或在革命委员会管理之下的一切反革命犯罪。

第三条 凡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苏维埃领土者,或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者,处死刑。

第四条 凡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来进攻苏维埃领土或抵抗苏维埃红军的行动者,处死刑。

第五条 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实行反对或破坏苏维埃,意图维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统治者,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三年以上的监禁。

第六条 组织或煽动居民拒绝纳税,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企图危害苏维埃者,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一年以上的监禁。

第七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故意反对或破坏苏维埃的各种法令及其所经营的各种事业者,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一年以上的监禁。

第八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混入苏维埃机关或苏维埃经

(缺)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一九三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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