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家粮食市场交易所的布告
临泉县人民政府布告 临粮字第1535号 1955年11月12日 |
我县1955年粮食统购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辅助国家粮食供应,进一步调剂粮食供求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粮食品种的调换和互通有无,以活跃农村市场,消除粮食投机,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及《安徽省国家粮食市场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在我县各主要集镇设立国家粮食市场(即粮食交易所),从12月15日起,进行交易,兹将交易范围规定如下:
一、各种粮食、红芋、红芋干、种子、饲料、油料、油脂、豆饼、麻饼等,均可到粮食市场自由交易。
二、农民完成公粮与定购任务后,留足口粮,剩余的粮食、油料因生产、生活需要可进行品种季节调剂、交易或换取豆芽、豆腐等副食品自食,或委托加工,或到粮油站换油,以及农民之间互换,但不准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三、城乡居民,以及机关、团体,凡因生产、生活直接需要,均可到粮食市场自由调剂,但不准囤积或投机贩运牟利。
四、各种熟食业、复制业、副食业,如饭店、旅馆以及豆腐、豆芽、豆饼等作坊,粉坊,糕点店,烧饼炉,油条、馓子锅,轧面铺等所需原料,除由国家按计划供应外,也可到粮食市场购买,但必须到粮食部门登记,不准进行投机、囤积、转卖、贩运。
五、粮食市场每日上市粮食,由粮食交易所根据当时供求情况合理分配,不准少数人包购、影响群众购买。
六、粮食市场交易价格,由当地粮食管理部门参照当时国家统购统销牌价,照顾买卖双方,评定合理价格,当面协商。买卖应按交易总值,交纳百分之三的服务费。
以上各项望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县长 刘一樵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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