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泉縣人民政府關於設立國家糧食市場交易所的布告
臨泉縣人民政府布告 臨糧字第1535號 1955年11月12日 |
我縣1955年糧食統購工作已基本結束。為輔助國家糧食供應,進一步調劑糧食供求和方便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進行糧食品種的調換和互通有無,以活躍農村市場,消除糧食投機,根據國務院《農村糧食統購統銷辦法》及《安徽省國家糧食市場暫行辦法(草案)》的規定,在我縣各主要集鎮設立國家糧食市場(即糧食交易所),從12月15日起,進行交易,茲將交易範圍規定如下:
一、各種糧食、紅芋、紅芋干、種子、飼料、油料、油脂、豆餅、麻餅等,均可到糧食市場自由交易。
二、農民完成公糧與定購任務後,留足口糧,剩餘的糧食、油料因生產、生活需要可進行品種季節調劑、交易或換取豆芽、豆腐等副食品自食,或委託加工,或到糧油站換油,以及農民之間互換,但不准進行投機倒把活動。
三、城鄉居民,以及機關、團體,凡因生產、生活直接需要,均可到糧食市場自由調劑,但不准囤積或投機販運牟利。
四、各種熟食業、複製業、副食業,如飯店、旅館以及豆腐、豆芽、豆餅等作坊,粉坊,糕點店,燒餅爐,油條、饊子鍋,軋面鋪等所需原料,除由國家按計劃供應外,也可到糧食市場購買,但必須到糧食部門登記,不准進行投機、囤積、轉賣、販運。
五、糧食市場每日上市糧食,由糧食交易所根據當時供求情況合理分配,不准少數人包購、影響群眾購買。
六、糧食市場交易價格,由當地糧食管理部門參照當時國家統購統銷牌價,照顧買賣雙方,評定合理價格,當面協商。買賣應按交易總值,交納百分之三的服務費。
以上各項望我全縣人民一體遵照執行。
縣長 劉一樵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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