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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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刑初471号

2018年1月17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林苍,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云01刑初6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7年5月2日脱逃,同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因本案被羁押于云南省第二监狱。

辩护人耿国平、彭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苍犯脱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因被告人张林苍交待在脱逃期间有新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和辩护人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经补充侦查后,张林苍交待的新犯罪事实并未查证属实,2017年12月1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兵、赵爱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苍及其辩护人耿国平、彭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林苍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送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张林苍在13号习某楼厂房外从事生产劳动时,进入停放在厂房3号门外等待装货的云A×××××福田牌货车驾驶室,于8时21分左右驾车强行撞开监管区内钢板隔离墙临时门脱逃。2017年5月10日9时10分,武警云南总队曲靖支队在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小药灵山将张林苍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现场勘查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林苍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指控被告人张林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张林苍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林苍辩解其脱逃是为看望女儿和对前罪判罚不服。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林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能悔罪认罪;2、张林苍脱逃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也未实施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3、监狱管理方面存有漏洞,在本案中亦有过错。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张林苍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林苍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送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张林苍在13号习某楼厂房外从事生产劳动时,进入停放在厂房3号门外等待装货的云A×××××福田牌货车驾驶室,于8时21分左右驾车强行撞开监管区内钢板隔离墙临时门脱逃。2017年5月10日9时10分,武警云南总队曲靖支队在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小药灵山将张林苍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云南省公安厅A级通缉令、结案报告证实:2017年5月2日8时25分许,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罪犯张林苍,乘司机下车后未拨车钥匙之机,私自驾车撞坏监狱钢板隔离墙临时门脱逃。2017年5月10日9时10分,联合抓捕组在嵩明县小街镇小药灵山将被告人张林苍抓获,后移交云南省第一监狱狱内侦查科进行侦查,张林苍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

(1)2017年5月2日8时37分至9时55分,对脱逃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云南省第一监狱13号习艺楼三号门门口处和13号与14号习艺楼西侧的搬迁临时通道门处。13号与14号习某楼之间通道正对的临时钢板网围墙处开有一道4米某、4.5米高的双扇大门,为监狱搬迁临时通道门,除大门通道位置外沿墙安装有防撞桩。该临时通道门内外均可打开,门栓在外。大门呈开启状,南侧的单扇门上门轴处有明显撕裂痕迹,仍挂在门栓上,北侧单扇大门已经脱落倒在钢板网围墙外的地面上,门轴处有明显撕裂痕迹,在南侧单扇门门面内侧处有乳白色刮擦痕,该扇门右门角处门栓因反向力已变形成外弧形,在北侧单扇门面上有乳白色刮擦痕,该大门左门角安装有关闭大门的门栓,门栓已经断裂,在大门外侧地面上有一把锁梁已经发生严重形变的挂锁和一烟斗型的黑色塑料件,疑似车辆雨刮器喷水嘴。在北侧门门柱内侧的柏油路面上有断口崭新的黑色塑料件散片及玻璃镜片碎片,疑似车辆反光镜。翻开倒在地上的北侧单扇门,门下有一圆形破损的黑色塑料件疑似车辆补盲镜,搬迁临时通道门表面无明显形变。穿过监狱搬迁临时通道门是监狱施工工地,施工工地围墙上有一道施工大门,大门呈开启状,门外即盘龙区金瓦路。

(2)2017年5月3日在追捕过程中以及5月11日的现场勘验,民警在昆明市东部汽车客运站背后朝东北方向山上果园内,靠近公路山坡上的泄洪沟边发现一只棕黑色羽毛的死鸡和吃剩的鸡骨头,一只黑色鸡脚,死鸡旁边还发现两个上衣肩章带。

(3)2017年5月14日,逃犯张林苍到案后,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一份;5月17日对监区发给服刑人员使用的草帽和手套进行了照相提取。

(4)2017年5月6日15时许,对车辆云A×××××进行勘验检查。车辆云A×××××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足球训练基地门前断头路上,为白色福田轻卡,车头朝东,车门锁闭,车辆右侧后视镜缺失。打开车门,在车辆驾驶位下方见铁棍一根;在副驾驶座位上见白色帆布手套三只;在副驾驶座位下方见草帽一顶,民警从车辆方向盘、喇叭按键、排档杆上提取了脱落细胞。

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上述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3、鉴定书证实:

(1)现场提取的黑色圆形塑料碎块系云A×××××号车车身右侧后视镜的整体分离物。

(2)云A×××××号车车头右侧牵引钩外表面附着的灰色物质样本与变动现场道路西侧监狱钢板网围墙东侧面灰色表漆样本元素组成一致,元素含量基本相同。

(3)云A×××××号车车前保险杠右侧、车头右侧牵引钩外表面、车前保险杠左侧附着灰色物质的刮擦痕,系与变动现场道路西侧监狱钢板网围墙东侧面下部相撞擦形成;车前罩中部、车前罩装饰板、车前挡风玻璃左侧雨刮器底部、车前罩右侧挡风玻璃喷水器、车身右侧后视镜及车身右侧后视镜支撑杆前表面的刮擦痕,系与变动现场道路西侧监狱钢板网围墙东侧面中部相撞擦形成。

(4)云A×××××号车辆喇叭按键上粘取物与货车司机陈仕忠的STR分型相同;东部汽车客运站东北方向果园内靠近公路泄洪沟边位置的鸡骨头2个、肩章带2个、云A×××××车辆副驾驶座位下草帽帽檐内侧粘取物与张林苍的STR分型相同。

4、视频监控截图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张林苍驾车从监区脱逃及弃车后逃跑的情况。

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林苍对其开车脱逃的地点、开车撞门的地点及弃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并对所驾驶的云A×××××的白色小货车及遗留在车上的一双白色帆布手套、一顶黄色草帽和一根长约四十多公分的银白色铁棍以及其丢弃的囚服进行了指认;张林苍到案后指认了其被抓获时当天身上所穿的衣物、所携带的黑色背包及背包内物品。

6、张林苍脱逃路线示意图、抓捕现场示意图证实:被告人张林苍脱逃的路线及被抓捕现场地理位置情况。

7、云A×××××车辆基本情况及证明证实:云A×××××号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属云南金马动力机械总厂,于2010年10月注册登记后由七监区保管使用至今。陈仕忠2005年10月17日与云南金马动力机械总厂签订劳动合同,属于监狱企业职工,后选聘到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从事生产性机动车驾驶。

8、云南金马动力机械总厂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2日上午8时20分左右,金马动力机械总厂车牌号云A×××××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在寺瓦路与虹桥路交叉口与车牌号云A×××××雪弗兰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雪弗兰轿车左前车门及左转向指示灯损坏。事发后金马动力机械总厂与当事车主协商,就车辆损失情况按照车主要求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金马动力机械总厂承担。经昆明弘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对云A×××××进行维修,维修费为550.00元。

9、罪犯张林苍脱逃案追捕费用统计情况证实:抓捕被告人张林苍共产生费用211384.90元,安排追捕警力共135批次,582人次。

10、关于对罪犯张林苍涉嫌脱逃罪案件侦办相关情况说明证实:

(1)被告人张林苍涉嫌脱逃罪一案起诉卷宗中所出现的:立案报告书中的隔离门、监狱临时围墙隔离门、证人证言中的临时围墙隔离门、现场勘查笔录中的搬迁临时通道门等表述中所说的“门”均指的是:云南省第一监狱监管区AB门南面135米处安装在西面钢板网临时围墙上的搬迁临时门。

(2)被告人张林苍现场辨认监狱内作案地点的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和监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因监狱环境特殊的客观原因,在以上所述的材料中未能找到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3)被告人张林苍食用过的鸡骨头残留物及使用过肩章带的提取笔录;东部客运站背后的果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上所述材料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地处荒郊野外,除侦查人员外无人在场,故未能找到见证人。

11、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1)张翔宇(省一监警察)证实:事发当天张翔宇在车间四号门外值班,一名服刑人员开原本由陈仕忠所驾驶的白色轻型货车向监狱临时围墙上的隔离门冲去,隔离门应声而倒,车辆冲倒隔离门后速度依然很快,一个左转弯就朝寺瓦路方向驶去。

(2)陈涛(省一监警察)证实:事发当天在2号门值班,未看到张林苍驾驶车辆脱逃的过程,但听到紧急集合铃声。听到铃声后,组织区域内的罪犯到集合点,在要点名的时候,罪犯黄某1报告说:“张林苍开车跑了”。在给罪犯点完名确认张林苍未到后,向监区长李彦祥汇报。作为包干警察没有发现张林苍举动异常,另外也没有罪犯报告他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3)马能(省一监警察)证实:事发当天在车间4号岗,听到车间外声音嘈杂,从车间内向4号门冲出去看,看见车间西面的临时围墙隔离门倒了,就朝隔离门那边跑,在追的路上监区的驾驶员陈仕忠告诉其有罪犯抢车跑了。一直追到监狱与寺瓦路路口,都没有看见脱逃罪犯驾驶的车辆。

(4)李彦祥(省一监警察)证实:当时正在监区车间办公室开会,开了大概十多分钟,罪犯杜某跑来报告,有人开着车某跑了,听到后立刻冲下车间,从四号门跑出去,跑到钢板隔离门处,看见隔离门已经被破坏,一整块的横在地上,确认是张林苍脱逃后,立即用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七监区罪犯张林苍驾车冲破隔离门脱逃”。

(5)蒋铭烨(省一监警察)证实:张林苍将车辆丢弃的地点在虹桥路的一个足球俱乐部门口,车头对着前面的楼梯,有两个金沙派出所的协警站在旁边。当时车子没有熄火,车钥匙插在方向盘上,左边驾驶室门是开着的,驾驶室里面没有人。

(6)张超(省一监警察)证实:当天看见陈仕忠,准备对陈仕忠的过路费票据进行清点核算,就听见有人呼喊“出事了”,后与监区刘起梦一起集合罪犯点名。

(7)刘伟彪(服刑人员)证实:当天早上8点多看见监区拉货的小货车停在三号门门口等着装预埋件,10多分钟后听见车打火的声音,见一个新犯在开车,起步的速度还很快,他往右打方向转弯的时候还撞到了三号门门口路边的一个板房架子,当时我招手大声说:停下来,撞着东西了,他反而加速开着车往前冲,直到车子把围墙那里的门撞开了,我才反应过来他是逃跑,我就立马去追了。

刘某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就是2017年5月2日早上从省一监驾车脱逃的在押人员。

(8)叶某(服刑人员)证实:5月2日早上大概8点15左右,我在车间四号门门口巡查时,张翔宇警官在四号门对面靠近三监区车间的路边叫我,我刚走到张警官面前就听车喇叭响,我抬头一看,见张林苍穿着囚服戴着草帽开着我们监区的白色小货车就冲了过来,当时车子开的很快,我看见车子对着监狱围墙的隔离门就撞了过去,把门撞开后,就看不见了。

(9)张某(服刑人员)证实:5月2日早上吃完早点,看见监区白色的货车停在3号门的前面,车头朝大门外,车尾对着车间里面,开车的陈师傅刚好下车关门,因为缺料等待活干我走到3号门的工架旁边的时,看到我们监区白色的货车就从3号门右转出来,开车的是张林苍,还差点撞到我,当货车开出要转正方向的时候,货车车厢右后侧还擦到了3号门旁的工架,货车转正以后,越开越快,货车撞开监狱临时围墙的隔离门,没有停就往左转开走看不见了,我赶紧就从4号门跑进车间报告警官了。

(10)貌老忠(服刑人员)证实:我从车间出来到劳动工位干活的时候,我看见监区那张白色的货车就已经停在3号门门口了,车上没有人,车门是关着的,车窗有没有关我没有注意。我在工位上干活,干好一面板房,翻过来干第二面的时候,就听见车响,就抬起头来看,看见监区的小货车车尾擦到三号门门口路边的板房框框,我就大声喊:撞着了、撞着了,车子加速就往前开走了,过了一会就喊点名了。在车间外干板房的时候监狱给我们发过帆布手套、遮凉的草帽。

貌老忠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当日在现场。

(11)杜某(服刑人员)证实:5月2号大概8点左右我看见我们监区的白色货车,车头朝外,车屁股贴着门停在三号门门口,过了一会我走到车尾时就听到发动机启动的声音,我转身从驾驶室后面的玻璃看到一个穿囚服戴草帽的人在车里,车子慢慢的向前开去并转弯,转弯时车右后侧还撞到了三号门门口的工架,车子转弯的过程中我就喊“是哪个开的车”边喊边向车追去,这时我还听到旁边有人说是个犯人开的车,是谁我也没有注意到。车子转过弯后就越开越快,冲出通道,撞开监狱围墙隔离门就不见了,我就赶紧去报告警官了。

(12)康某宰某(服刑人员)证实:我和张林苍是一个监舍的都在508,我和张林苍在我们监区车间3号门旁边转弯那里干活,他干活的地方和我隔着一米左右。5月2号点名吃完早点以后,我们从4号门出去到劳动岗位干活,从3号门前过的时候,我就看见监区拉货的货车停在那里,我在貌老忠工位旁修铆焊枪的时候,我听见货车发动的声音,紧接着就听见碰撞声,我站起来看见监区的那张货车车尾撞到了路边的架子,还在一直往前开,速度相当快,一直撞到围墙的小门,后来就看不见了,我不敢动,两、三分钟之后就打铃集合点名了。

(13)觉敏奈(服刑人员)证实:5月2日早上我在车间四号门里面站着,突然看见我们监区的白色货车从四号门门口快速驶过,几秒钟后我听见叶某跑过来跟警官说:张林苍开着车跑了,警官听到后就冲出去追,我、叶某、刘某就跟着警官一起冲出去追,一直追到了隔离门那里,马能警官就叫我们立马回车间去,然后苏飞警官就带我们回车间了。

(14)石某(服刑人员)证实:我与张林苍一个监室。5月2日早上我们从监舍出工,到工位以后因为没有料我就在工位旁边休息,休息的时候我看见张林苍从我旁边过来,我就问他:要喝水吗?要喝的话我倒给你,张林苍说:不要。说完就从我身后警察通道那边过去了,是从我身后右手边过去的,三号门和花园中间堆着板房成品,板房斜搭在墙上,下面有个空隙,我看见他钻进去的,钻过去就是三号门了。大概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有人在喊,我跑出来看,看见大家都在往监狱围墙那边看,也不知道是在看什么,这时候监区就打铃集合了。

(15)威严推(服刑人员)证实:我和张林苍住同一间监舍,5月2日早上我们出工到车间吃完早点,到工位干活,我干活的时候听见车子响,我抬头看,见车子开了出来,张某在那里躲车子,车好像是要撞到他了,然后车子就直直的开出去了,我刚低下头就听见一声响,我抬头看见围墙的大门不见了,车也不见了,后来监区就打铃集合了。

(16)黄某1(服刑人员)证实:我和张林苍都住在508号监舍,5月2日早上出工到车间点完名就从四号门出来到岗位劳动,我上厕所回来看见四号门那里较乱,小组成员张某跟我讲张林苍跑了。

(17)杜绍荣(省一监改扩建项目部人员)证实:2017年5月2日早上大概8时10分左右看见一辆白色130型的货车开着朝寺瓦路方向出去,车的油门声比较大,车速比较快,后追出来的警察说犯人开着车跑了,我就走过去看见监狱临时围墙上的门已经倒在地上,我才知道那辆白色货车是撞倒门开出来的。

(18)马希祥(省一监改扩建项目施工门卫)证实:2017年5月2日早上8点多钟,我看见从监狱围墙边武警岗哨下面过来了一张130型小货车,当时进来拉土的东风车,打方向到路的左边让小货车,小货车从东风车右手边的洗车槽里就直接开出去了,没看清楚开车的人。

(19)陈仕忠(云A×××××驾驶员)证实:2017年5月2日早上上班以后,我从监狱外驾驶着一辆黄牌照云·AA83**北汽福田的白色小货车,进了监管区,从七监区车间二号门进入车间后就从三号门开了出来,车屁股贴着三号门门口就停车了,等着装预埋件,因为货还没有备齐,我就绕着车检查了一下轮胎,车钥匙还插在车上。这时我看见干警张超,我赶紧从车上拿了报账的单子去找张超,刚和张超说了两句话,旁边的XX飞就说陈师谁动你的车了,我转头已经看不见车子了,于是我们赶紧就从车间追了出来,出来后我看见监狱临时围墙的大门已经倒在地上了,旁边还有些碎屑,我和几个警官就从那追到了寺瓦路,也没看见车,当时我很慌,用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大概是8:23。找到车后有顶草帽和一双帆布手套、铁棍都不是原来我车上的东西。车子右边的两块后视镜已经坏了,车子保险杠中间多出了一个新的豁口,保险杠靠驾驶座这边的防雾灯也从保险杠上脱出来了,保险杠上面有被摩擦过的轻微痕迹。

(20)陈某、杨某1、李某1、李某2(均系嵩明监狱警察)证实:2017年5月2日接到监狱指令负责到机场收费站堵卡盘查,追捕省一监的逃犯张林苍。5月9日下午两点左右接到监狱指令,有群众举报线索,要求对陈家山进行搜索,搜索到陈家山半山腰时,发现右侧小山坡距离十多米的草丛有动静,上去查看时,突然就从草丛里面蹿出来一个男人,头上扎着一个头巾,上身穿着一件深色上衣,下身穿着一条淡蓝色的裤子,背一个黑色的双肩包,那个人蹿出来就朝山顶跑,速度很快,陈某掏出了携带的六四式手枪,同时旁边的队员杨某1大声喊:张林苍,站住。但蹿出的人没有停顿迟疑,还是继续朝山顶跑,陈某就朝天鸣枪警告,来不及打第二枪,蹿出的那个人就跑进山坡顶的树林里面了,没有了踪影。

(21)李某3、马某、杨某2(均系嵩明监狱警察)证实:2017年5月9日晚19点半左右他们在牛栏江镇阿里塘村外的一座水泥桥堵卡盘查。5月10日凌晨1点35左右,他们发现小药灵山方向下来一个黑影朝着桥头这边走,感觉那个人走得很快,他们就集中注意力观察那个人,等他走近到离他们五、六十米远的时候,杨某2果断将强光照明电筒打开,照在来人的胸口上,他们看见走过来的人身材较高,大概在1米8左右,穿着一件深色的衣服,穿着一条灰色的裤子,他们四人同时起身,喊:站住。电筒光照到的那个人立马转身跳下路边的蔬菜大棚后就开始跑,他们四人就从正面和左前方分开追击并追到大棚尽头的小药灵山山脚的位置。

(22)李晓晔(雪弗兰小轿车驾驶员)证实:2017年5月2日8时20分左右在金瓦路十字路口一辆白色货车闯红灯强行左转,就撞到我所开车辆的左前门位置,后从我车后面绕着朝虹桥路方向开走了。我就打电话向110报警。开货车的是一个穿蓝色衣服的人、光头。

李晓晔对云A×××××福田牌白色货车照片进行了指认,称就是同类型的车,当时没有记住车牌号。

(23)方某(意象足球俱乐部员工)证实:5月2日那天早上8时26分到27分左右,看见一辆130型福田牌白色小货车顺着意象足球俱乐部门口的路,开到足球1号场旁的台阶前就停下来,紧接着就看见一个光头,穿着蓝颜色并且胸前有白色条纹的衣服的男子跳下车,顺着台阶往足球1号场右边,朝虹桥立交桥方向跑,边跑边脱衣裳,随手扔了衣裳就跑着向山的那一边去了。我用手机把车牌照下来,车牌云A×××××,我就向综治站报警,大约过了十分钟,金沙派出所的民警就骑着电动车赶到,我就领着民警看了一下车,就带着民警上台阶去看了扔的衣裳。

方某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就是2017年5月2日早上弃车的男子。

(24)黄老树(海缘宾馆人员)证实:我在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白沙河社区龙池村109号开了一家“海缘宾馆”。5月2日早上大约9时左右,一个男的站在我家宾馆门口的收银台前,借我手机打电话,打通之后我听见他说:身上没有钱了,打点钱来给我用一下,他就把电话挂了,接着就走出我家宾馆。那个男的是个光头,光着膀子,我走出宾馆看见他腰上系着一件灰色的体恤,穿什么裤子鞋子没有注意。

(25)杨某3(电动车驾驶人)证实:5月2日早上大约9时30分左右,拉了一个光着膀子的男子,他说身上只有十多块钱,先称要到和平村,后又改口到车家壁。我说太远了,电动车电不够用,我怀疑他是个吸毒人员,刚好骑到青龙派出所正门口,我就把电动车停下来,电动车还没有停好,他就跳下车顺路往前跑了。那个男的是个光头,光着膀子,上身就没有穿衣裳,身材比较魁梧,手上拿着一件深蓝色的T恤形状的衣裳,穿什么裤子、鞋子就没有注意了。

杨某3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就是2017年5月2日上午乘坐其电动车的男子。

(26)罗某(经营烧烤生意)证实:5月3日晚上大约22时左右,我到停在离自己烧烤摊大约十米处的车上拿外套,见一个人蹲在旁边树下,我到车边的时候,他就和我说他被传销骗了,才跑出来,让我炒份饭给他吃,我就告诉他让他报警,他说警察不管,我就说警察管不了,我也管不了,接着我就拿完外套就回到烧烤摊,他也跟着我一起来到烧烤摊,蹲在旁边树下大约4、5分钟左右他就走了。

罗某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就是2017年5月3日晚在烧烤摊出现的男子。

(27)李某4(报案人)证实:2017年5月9日13时27分左右,在嵩四公路双塘子附近看见被通缉的张林苍并报警。 李某4经不同人像照片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张林苍。

(28)杨石建(张林苍三姨爹)证实:2017年5月2日早上9点24分,侄儿子张林苍打电话给我,问我要钱,他说他在昆明,我说没钱,后来才知道他越狱了。

12、被告人张林苍供述:5月2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出工到车间外钉板房,经过钉板房车间门口的时候,看到车间门口停着一辆白色小货车,副驾驶这边看见车钥匙插在电门上没有拔,当时心里想着自己被判了无期,想自由,就想着开车撞开大铁门。想好以后,我戴着手套和草帽走到了车的主驾驶这边,看见车旁边的铁架子那里放着一根铁棍,我就顺手捡了拿在手里面,然后,我就打开车门,扭钥匙点火后就开着货车直直的开过去撞开了大铁门,然后左转顺着土路开到了公路上,开到十字路口的时候,闯红灯刹车不及撞到了一张私家车,车开到山脚下没有路了,我停了车,下车以后,脱了手套和草帽,把铁棍留在车内,朝停车旁边的路上跑,边跑边脱囚服外衣,把外衣丢在了离车不远的地方,跑进了虹桥村,穿过虹桥村到了一个水库。从菜地里捡了一条黑色的裤子,把囚裤换了顺手丢在菜地边的沟里了,走到附近的一个宾馆,我把宾馆老板喊起来说:天气太热了,把你的电话借我打一个,我喊人送点钱过来开个房间。老板就把电话递给我,我接过电话后打通了我三姨爹的电话,让他打点钱来,他说没有钱,我就挂断电话,把电话还给老板就走了。从宾馆出来以后,见一个骑电动车拉人的在路边,我就对他说:去和平村。行进的过程中,我说:我过去找我一个朋友,我现在身上没有钱,如果找不着我朋友就没有钱给你了,就还要拉我去另外一个地方。他就边减速边说:电瓶没有电了。这时我看见路边上大门口停着两辆警车,我就跳车跑进了路边上的农家乐。后来我就往山上走,路过“车行天下”的工地,到了下午四、五点左右,走到一个果园,果树上挂着一件黑色的衣服,我就拿了穿上,还捡了一根棍子探路,并用棍子打了一只狗,用棍子把鸡打死,把鸡的两只腿用力撕下来吃了,鸡的骨头丢在了附近,当晚在一加油站附近的垃圾场旁睡觉。

5月3日早上睡醒之后,一直顺着机场高速路边上的山上走,来到了一个镇子,途中向一大车司机问了去曲靖的方向,后进了一个葡萄园,在葡萄园棚子里面睡到天快黑的时候,在棚子里找到了一把剪刀、一件红色的雨衣、一个打火机、一顶草帽、一顶白色的遮阳帽、一小捆拴葡萄用的麻绳和一个黑色的手提袋,出去抓了两只青蛙烤了吃掉,但没有吃饱。我就从葡萄园出去找吃的,走到一个像镇子的地方,路边有一个卖烧烤的小伙子,我跟他说:我被传销的骗了,给可以整点吃的?他说:有事你去找警察。他没有给我吃的,我就朝前走了。5月4日天刚亮的时候,我顺着一围墙旁边的路走,发现围墙上有人,还是个武警,我就赶忙反方向走,顺着铁路走,走了一公里左右的时候,远远的铁路上有一个警察,我就又跑进山里接着走,在山上绕了一天,吃了点野果,天快黑的时候,我下山来到村子,在村子旁边的山上睡了一个晚上。5月5日天快亮的时候,我在一农家园旁边的小水沟那里喝了水,在树林里睡到了下午。农家园旁边有一排小房子,房门没有锁,我从窗子里看见房子里有挂着一个黑色的背包,我就把包拿走了,翻了包里面的东西,包里面有5袋牛奶,当时喝了两袋,还有一块糖,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瓶云南白药,两个创可贴,一小包照片,包里面的插线板、充电宝、洗发水、数据线我觉得没有用,当时就丢在树林里了。我背着包就进山了。路过一片麦子地时,天就黑了,我就在山上睡了一晚上。5月6日,我又在山上走了一天,天黑以后,看见对面山上一座坟上的花圈反光,我用打火机照了一下,坟前有一个苹果和一个真的收音机,还有一个小矿泉水瓶,我打开收音机刚好在播放抓捕我的事情,我就关了收音机,拿起矿泉水瓶喝了一半才发现是酒,喝进去以后我就醉了,就在坟旁边睡到了天快亮的时候。5月7日早上天快亮的时候,我从坟地下去以后经过了兔耳关收费站,又在山上一直走,天快黑的时候,遇到一大片空的别墅,别墅门口停着警车,别墅前面有公路,我看见有很多车等着检查,我又接着从山上走,经过了一个搅拌站。5月8日凌晨两、三点左右,来到了杨林大学城,并到云南建投的一个大工地上睡了几个小时后,起来走到一片大棚,在一个大棚里面生吃了几颗小白菜,就一直在大棚里面休息。5月9日,天快亮的时候,我就开始走,下午4点左右穿过一条公路的时候,一个开黑色车的男的看见我,问我:要去哪点?我没有理他朝前走,后来我回头看见他掏电话打,我觉得他报警了,我就朝山上跑,跑上山以后我看见山的附近来了很多警察和警车,太阳西落的时候,我看见了搜山的警察,我就躲在草丛里,听见警察说:草丛里面好像有一个大大的东西,还丢了一个石头过来打在我背着的包上,我没有动,后来听见警察又说:派两个人去看看,注意安全。当警察走近的时候,我就站起来跑,这时我听见一身枪响,后面有人说:不要开枪,万一打错了。晚上,警察开始搜山,我就从山的背面下到山下有条河那里,本来准备从桥上走,我走到距离桥头30米左右的时候,突然电筒亮光照着我,我听见警察喊不许动,我就立马跳进了旁边的蔬菜大棚里面,又往下跑了一公里左右,把衣服脱下来塞进背包里,开始游泳过河,游到一半时,有什么东西拴住了右脚,往前游不动,只能又游回来,剪断了拴住右脚的尼龙网,体力不支,也不敢再游了,把包里面的东西倒出来,拧拧水,包括内裤又全部塞回包里,收音机扔进河里了,我又朝山上走,到了一个废弃的工厂,然后到了石场里面,在石场里面生火烤干了裤子,就睡了,5月10日天亮以后,我看见山下全是警察和武警,我想着跑不掉了,山上没有树,我就在草丛中匍匐着朝山顶爬,爬到半山腰,体力不支,我坐着休息了半个小时左右,我起身往下看的时候,就看见了四、五十米外的武警,武警也看见了我,武警就喊:不许动。我就起身跑,他们就开枪,有一枪擦着右边太阳穴过去,还有一枪打在我的右小腿上,然后我就被抓获了。

1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林苍2016年10月2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月18日被送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林苍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针对上述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张林苍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被告人张林苍服兵役期间荣获的多项荣誉证书;第二组被告人张林苍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组媒体就被告人张林苍脱逃后所做的题为《云南越狱犯张林苍:本想回家看女儿,报仇就自首》的报道;第四组被告人张林苍家属的刑事申诉状及材料。公诉机关针对辩护人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应不予采证。本院认为以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林苍脱逃的犯罪证据经法庭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证,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苍在服刑改造期间,无视国家法律,乘外出劳动时,驾乘车辆强行冲撞监区围墙实施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林苍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苍服刑期间未认真悔过接受监管,采用暴力脱逃监管,其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张林苍的辩护人提出张林苍具有坦白情节,能悔罪认罪;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林苍所提其脱逃是为看望女儿和对前罪判罚不服的辩解,本院认为,对生效判决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和方式解决,其上述的辩解均不能成为脱逃再次犯罪的理由,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解,本院已予以注意。

综上,本院为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被告人张林苍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林苍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思进

审 判 员  邹 林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苗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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