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文档未完成,一部分的原作内容还未录入。请尽量协助改善这个页面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1年8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1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修改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500元”。

四、将第四十三条中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修改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