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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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1 年 第 15 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21年6月23日經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1年8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將第四十一條中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將第四十二條中的「2000元」修改為「500元」。
四、將第四十三條中的「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修改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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