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官制
交通部官制(非現行條文) 參議院議決(本制)大總統依照約法第三十條公布之 大總統蓋印 陸徵祥朱啟鈴署名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8月19日 1912年8月19日 公布於政府公報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百十三號 臨時大總統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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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交通總長。管理鐵路郵政電政航政。監督所轄各官署。及全國關於交通電氣事業。
第二條 交通部職員。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置職員如左。
視察 薦任
技監 薦任
技正 薦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條 視察四人。承長官之命。掌視察事務。
第四條 技監二人。承總長之命。管理專門技術事務。指揮監督所屬技術官。
第五條 技正四人。技士十人。承長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六條 交通部總務廳。除各部官制通則所定外。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養成交通職員事項
二 關於交通博物館事項
第七條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路政司
郵政司
電政司
航政司
第八條 路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管理國有鐵路事項。
二 關於監督民有鐵路事項。
三 關於監督陸上運輸業事項。
第九條 郵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郵件事項。
二 關於郵便匯兌及郵便儲金事項。
三 關於驛站台站事項。
第十條 電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管理電報電話及其他交通電氣業事項。
二 關於監督民辦電話及其他交通電氣業事項。
第十一條 航政司掌事務如左。
一 關於管理航路及航路標識事項。
二 關於監督造船船舶船員及水上運輸業事項。
三 其他航政事項。
第十二條 交通部主事員額。至多不得逾一百十人。
第十三條 交通部參事僉事主事員額。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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