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官制
交通部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本制)大总统依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朱启铃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8月19日 1912年8月1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八月二十一日第一百十三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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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交通总长。管理铁路邮政电政航政。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全国关于交通电气事业。
第二条 交通部职员。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置职员如左。
视察 荐任
技监 荐任
技正 荐任
技士 委任
第三条 视察四人。承长官之命。掌视察事务。
第四条 技监二人。承总长之命。管理专门技术事务。指挥监督所属技术官。
第五条 技正四人。技士十人。承长官之命。掌技术事务。
第六条 交通部总务厅。除各部官制通则所定外。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养成交通职员事项
二 关于交通博物馆事项
第七条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路政司
邮政司
电政司
航政司
第八条 路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国有铁路事项。
二 关于监督民有铁路事项。
三 关于监督陆上运输业事项。
第九条 邮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邮件事项。
二 关于邮便汇兑及邮便储金事项。
三 关于驿站台站事项。
第十条 电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电报电话及其他交通电气业事项。
二 关于监督民办电话及其他交通电气业事项。
第十一条 航政司掌事务如左。
一 关于管理航路及航路标识事项。
二 关于监督造船船舶船员及水上运输业事项。
三 其他航政事项。
第十二条 交通部主事员额。至多不得逾一百十人。
第十三条 交通部参事佥事主事员额。以部令定之。
第十四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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