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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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7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5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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