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法
外观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7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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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为办理民航相关业务,特设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民航事业发展及民航科技之规划。
- 二、空运协定、国际民航组织与国际民航合作之联系、协商及推动;民用航空业之管理督导;航空器之登记管理;航空自由贸易港区之管理。
- 三、飞航标准之厘订;飞航安全之策划及督导;飞航安全相关事件之处理;航空人员之训练及给证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证照之审核。
- 四、飞航管制、助航设备、航空通信、航空气象与飞航情报之规划、督导及查核;军、民航管制之空域运用及助航设备之协调联系。
- 五、航空站经营管理、协调及监督。
- 六、民航场站、设施之规划及建设。
- 七、航空智慧运输科技、数据应用服务之规划、协调及管理;民航资讯系统之整体规划、协调及推动;电脑设备之操作、维护及管理。
- 八、航空器与其各项装备、零组件之设计、制造、维修、组装过程与其产品及航空器制造厂、维修厂(所)之检定及验证。
- 九、民航人员专业养成训练与在职训练之规划及推动。
- 十、其他有关民航业务事项。
第三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局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各航空站:执行航空站土地、设施、航空器离到场、机场灾害、飞安预防及其他有关机场事项。
- 二、飞航服务总台:执行台北飞航情报区飞航情报、飞航管制、航空通讯、航空电子及航空气象等相关飞航服务事项。
第六条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