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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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72年12月23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於民國73年1月4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 0001 號令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4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 00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 061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十、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工程司、研究員各七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助理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助理研究員九人至十三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工程司二人,助理研究員四人,科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佐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一般工程、土木工程、交通技術管理、運務、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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