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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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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2年12月23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12月23日
1984年1月4日
公布于民国73年1月4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 0001 号令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3 年 1 月 4 日公布总统(73)华总(一)义字 000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80)华总(一)义字 0615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左列事项: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运输系统规划配合及运输计画之研拟、评估事项。
  三、运输发展与政治、经济、国防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与配合事项。
  四、运输工程之设计、研究及发展事项。
  五、运输经营及管理效率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运输安全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七、运输研究成果之应用及指导事项。
  八、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九、运输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译及提供事项。
  十、其他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位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专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工程司、研究员各七人,职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助理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助理研究员九人至十三人,科员三人至五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工程司二人,助理研究员四人,科员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查核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职位列第五至第七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佐理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交通行政、一般工程、土木工程、交通技术管理、运务、人事行政、会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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