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1〕112号 2021年3月16日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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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1〕1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气象部门初步预测,2021年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北方多雨的可能性较大,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流域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汛情,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形势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前准备工作的通知》(国汛办电〔2021〕4号)要求,在推进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强化防大汛、防极端降雨意识,督促本地区城市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21年全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及重要易涝点整治责任人名单的通告》(建城函〔2021〕25号)要求,将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消除责任盲区和监管空白。城市排水防涝安全责任人要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扎实推进排水防涝工作,着力解决房前屋后内涝积水等实际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二、强化隐患排查整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内涝积水隐患排查,建立清单和台账,力争汛前整治到位;对于汛前难以整治到位的,应制定专门处置方案,防范安全事故。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掏淤积堵塞的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整治疏浚具有排涝功能的城市河道,保障雨水行泄通畅。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在立交桥下、地下通道等易涝区段设置必要的监控设备、警示标识,安排值守人员,配置抢险设备;对车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措施,避免因暴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设施维护养护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防护。排水设施维护养护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清淤、带水(火)作业、地下有限空间施工以及电气维护等作业安全;降雨期间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要坚决停工、撤人,避免发生作业人员伤亡事故。
四、开展应急演练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往年排水防涝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和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修订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落实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充实抢险队伍,以城市重要易涝区段或薄弱地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升抢险实战能力。
五、加强部门联动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应急管理、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渠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根据气象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对河湖、水库、排水管渠、调蓄设施采取预先腾空、预降水位等措施,协助做好暴雨期间交通组织等工作。
六、加快设施建设补短板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编制排水防涝系统化实施方案,着力用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统筹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开工建设,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100个易涝城市要按照《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尽快排查整治易涝区段。
七、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地方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加强值班值守,掌握雨情、涝情、水情,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执行汛期涝情“一日一报”制度,按时报告内涝积水基本情况、成因及应对措施等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城市排水排涝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对汛前准备以及易涝区段整治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理形成本省(区、市)汛前自查情况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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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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