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
外观
![]() |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编辑]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二)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编辑]敬启者,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