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
外觀
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編輯]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此致
何應欽閣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二)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編輯]敬啟者,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