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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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編輯]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

(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

(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

(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

(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

(二)任命省、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

(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此致

何應欽閣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 梅津美治郎

(二)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編輯]

敬啟者,6月9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