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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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042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4890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1 條條文;增訂第 8-1、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50003636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4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3555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1 條條文;除第 4、5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7055A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除第 3、4、5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561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0282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4020015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874A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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