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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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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护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命令

  1. 中华民国九十年五月八日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042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
  2.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4890A号令修正发布第 5、6、11 条条文;增订第 8-1、8-2 条条文;并删除第 2 条条文;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50003636A号令修正发布第 5、6 条条文
  4.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4A号令修正发布第 4、5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3555A号令修正发布第 4、5、11 条条文;除第 4、5 条条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6.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7055A号令修正发布第 3~5、11 条条文;除第 3、4、5 条条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7. 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5616A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13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8.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020200282A号令修正发布第 4、5、13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020141353 号公告第 3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行政院卫生署国民健康局”、“行政院卫生署疾病管制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别改由“卫生福利部”、“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辖
  9.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040200159A号令修正发布第 2~5、9、13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营字第1060200874A号令发布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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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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