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駐各口岸僑務局組織條例
外观
僑務委員會駐各口岸僑務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31日 1945年11月16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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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僑務委員會經行政院之核准,得在各口岸設僑務局。
第二條
- 僑務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僑民出國之指導事項。
- 二、關於私招或誘騙勞工婦孺出國之防範事項。
- 三、關於僑民出國、入國諮詢之解答事項。
- 四、關於僑民出國、入國之紀錄事項。
- 五、關於僑民請領護照、報關納稅之輔助事項。
- 六、關於僑民委託代辦事項。
- 七、關於僑民出口、入口時協助,保護及防止舟車關卡留難事項。
- 八、關於僑務委員會交辦事項。
第三條
- 僑務局置局長一人,委任或薦任,綜理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職員。
第四條
- 僑務局置局員二人至四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六人。
第五條
- 僑務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僑務委員會核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