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民人習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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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民人習教章程 清朝
兩江總督陸建瀛擬,咸豐元年閏八月初一奉旨咨行內地


一、內地民人學習天主教並不滋事為非者,准免查禁治罪。如有誘污婦女、誆取病人目睛及另犯別項罪名,即屬為非,仍應照例辦理。其有藉教為名招集遠鄉之人,勾結煽惑,或別項匪徒假託天主教藉端滋事,均許地方官查拿,治以應得之罪。

一、內地民人習教為善,其設立天主,供奉十字架、圖像,誦經講說,免其查禁。但止許自行供奉禮拜,不得擅建西洋天主堂,藉端招搖,有違定製。

一、內地民人習教,私將祖父遺產及公共產業盜送盜賣,作為天主堂,准其祖父族人檢同契據,呈請追還,仍治其盜賣之罪。

一、內地習教民人與族親鄰里鄉黨,因錢債鬥毆,各項詞訟與教無涉之事,捏造虛詞,投向西洋國教頭,照會地方官查辦。除不準行外,先治捏詞人以誣告之罪,再為審理曲直,以杜干預。

一、營兵、衙役、書吏,一切在官人等及貢監職員,皆與平民不同。如有入教,應查照各定例治罪。其尋常百姓,父兄不願其子弟入教者,聽從其便。若子弟故違,即治以違犯教令之罪,不準傳教人出頭庇護,以維倫紀。

一、各外國習教之人,止准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禮拜,不得擅入內地傳教。倘有違背條約,越界妄行,許地方官捉拿,解送各國領事管束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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