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民人习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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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人习教章程 清朝
两江总督陆建瀛拟,咸丰元年闰八月初一奉旨咨行内地


一、内地民人学习天主教并不滋事为非者,准免查禁治罪。如有诱污妇女、诓取病人目睛及另犯别项罪名,即属为非,仍应照例办理。其有藉教为名招集远乡之人,勾结煽惑,或别项匪徒假托天主教借端滋事,均许地方官查拿,治以应得之罪。

一、内地民人习教为善,其设立天主,供奉十字架、图像,诵经讲说,免其查禁。但止许自行供奉礼拜,不得擅建西洋天主堂,借端招摇,有违定制。

一、内地民人习教,私将祖父遗产及公共产业盗送盗卖,作为天主堂,准其祖父族人检同契据,呈请追还,仍治其盗卖之罪。

一、内地习教民人与族亲邻里乡党,因钱债斗殴,各项词讼与教无涉之事,捏造虚词,投向西洋国教头,照会地方官查办。除不准行外,先治捏词人以诬告之罪,再为审理曲直,以杜干预。

一、营兵、衙役、书吏,一切在官人等及贡监职员,皆与平民不同。如有入教,应查照各定例治罪。其寻常百姓,父兄不愿其子弟入教者,听从其便。若子弟故违,即治以违犯教令之罪,不准传教人出头庇护,以维伦纪。

一、各外国习教之人,止准在通商五口地方建堂礼拜,不得擅入内地传教。倘有违背条约,越界妄行,许地方官捉拿,解送各国领事管束惩治。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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