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4月4日 发布机关: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 |
(2010年12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11年4月4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修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的立法工作,要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的起点上,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四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在完善法律体系、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上下功夫,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及其他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
[编辑]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部署,重点突出社会领域、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财政税收方面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统筹兼顾,对2011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继续安排审议的法律案4件
[编辑]1. 车船税法 (2011年2月二审)
2.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三审)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三审)
4. 行政强制法 (2011年4月四审)
(二)初次提请审议的法律案12件
[编辑]四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1.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2. 煤炭法(修改)
3. 建筑法(修改)
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六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5.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
6. 预算法(修改)
7. 兵役法(修改)
8. 出境入境管理法
八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9. 精神卫生法
10. 刑事诉讼法(修改)
十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1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12. 民事诉讼法(修改)
以上项目初次审议时间,可以视情适当调整。
(三)安排预备项目13件
[编辑]制定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粮食法、增值税法、电信法、能源法、旅游业法、资产评估法、司法协助法,修改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应当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1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督促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
[编辑]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及时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加强配套法规与法律的衔接,发挥不同法律规范层次的功能,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做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后续工作,通过召开交流会、总结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法律法规清理的工作机制。
三、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编辑]结合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后评估,着重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四、督促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工作
[编辑]在完成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编辑]通过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做好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继续推进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完善法律起草工作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和审议时间,做到起草工作组织、任务、时间、责任“四落实”。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与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把重大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质量,确保按期提请审议。
六、加强法律宣传培训
[编辑]积极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伟大成就和重要意义,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基本经验及其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法律特别是新制定法律的宣传,形成内容丰富、特色鲜明、协调有序的法律宣传工作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法律,为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立法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和重要法律的培训。组织推动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交流指导,开好地方立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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