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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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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1年4月4日
發布機關: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
(2010年12月1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 2011年4月4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精神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的立法工作,要在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新的起點上,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和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四次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着力在完善法律體系、保證法律體系的科學和諧統一上下功夫,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更加注重經濟領域立法和社會領域立法及其他領域立法的均衡發展,更加注重保障和促進法律規範的有效實施,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促進我國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律案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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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根據《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工作要點提出的指導思想和工作部署,重點突出社會領域、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財政稅收方面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統籌兼顧,對2011年法律案審議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繼續安排審議的法律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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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船稅法 (2011年2月二審)
2.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三審)
3.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2011年2月三審)
4. 行政強制法 (2011年4月四審)

(二)初次提請審議的法律案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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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
1.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
2. 煤炭法(修改)
3. 建築法(修改)
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六月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5. 職業病防治法(修改)
6. 預算法(修改)
7. 兵役法(修改)
8. 出境入境管理法

八月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9. 精神衛生法
10. 刑事訴訟法(修改)

十月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
11.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改)
12. 民事訴訟法(修改)

以上項目初次審議時間,可以視情適當調整。

(三)安排預備項目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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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自然保護區法(自然遺產保護法)、糧食法、增值稅法、電信法、能源法、旅遊業法、資產評估法、司法協助法,修改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有關方面應當抓緊調研和起草工作,視情況在2011年或以後年度安排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督促法律配套法規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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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有關方面抓緊制定和及時修改法律配套法規,加強配套法規與法律的銜接,發揮不同法律規範層次的功能,促進法律的有效實施。做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後續工作,通過召開交流會、總結會等多種方式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建立起法律法規清理的工作機制。

三、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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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法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試點工作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立法後評估,着重對法律制度的科學性、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法律執行的有效性等進行分析和評價,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四、督促做好司法解釋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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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法律法規清理工作的基礎上,重點督促和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現行司法解釋和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其他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五、全面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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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多種形式更好地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進一步做好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擴大公民對立法的有序參與。加強立法調研和論證,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繼續推進立法技術規範研究。完善法律起草工作機制,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起草單位按照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立法項目和審議時間,做到起草工作組織、任務、時間、責任「四落實」。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要提前介入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密切與起草單位的溝通聯繫,把重大分歧意見解決在起草階段,提高法律草案的質量,確保按期提請審議。

六、加強法律宣傳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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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宣傳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偉大成就和重要意義,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特徵、基本經驗及其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角度地開展法律特別是新制定法律的宣傳,形成內容豐富、特色鮮明、協調有序的法律宣傳工作機制,引導社會公眾準確理解法律,為法律正確、有效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加強立法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和重要法律的培訓。組織推動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關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以多種形式加強對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交流指導,開好地方立法研討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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