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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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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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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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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时间 概述 相关事物
1985 批准《中英联合声明》 中英联合声明》(条目
1985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90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0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香港特区筹委会

推选委员会

特区第一届政府

香港第一届立法会

1990 关于《基本法》 基本法》(条目
1990 設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員會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1993 设立特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
2020 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
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条目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

香港国安法》(条目

香港国安委

香港国安处

香港国安公署

2021 完善选举制度
条目
2019年香港区议会选举
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常委会发布
1989 公布《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基本法(草案)
1990 关于《基本法》英文本 基本法
1993 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
1994 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 彭定康政改方案
1997 批准特区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香港特区筹委会
1997 处理香港原有法律
1998-10-27 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2 关于第一任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2004 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 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

2008年立法会选举

0708政改

第四届立法会

2007 2012年特首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

2012年立法会选举

2012年政改

第五屆立法會

2010 批准《特首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4 特首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2016年立法會選舉

第六屆立法會

提名委員會

2017 批准《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
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香港西九龍站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

一地兩檢

2020 关于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屆立法會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19冠状病毒病香港疫情

2020 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 条目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20年香港立法會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風波

2020 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
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
2023 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
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
《附件三》相关
1997年 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国旗法》;

  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国徽法》;

  4、《领海及毗连区法》;

  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1998年 增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05年 增加《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 增加《国歌法
2020年 增加《香港国安法
特區籌委會发布
1996-03-24 设立临时立法会 臨時立法會
1996-03-24 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
1996-03-24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
1996-12-12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1997-02-01 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
1997-02-01 设立特区临时性区域组织 臨時市政局

臨時區域市政局

1997-05-23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