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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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編輯]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近年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凸顯,「港獨」、分裂國家、暴力恐怖活動等各類違法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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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涉港決定

時間 概述 相關事物
1985 批准《中英聯合聲明》 中英聯合聲明》(條目
1985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1990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0 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香港特區籌委會

推選委員會

特區第一屆政府

香港第一屆立法會

1990 關於《基本法》 基本法》(條目
1990 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1993 設立特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 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
2020 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
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條目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香港國安法》(條目

香港國安委

香港國安處

香港國安公署

2021 完善選舉制度
條目
2019年香港區議會選舉
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常委會發布
1989 公布《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基本法(草案)
1990 關於《基本法》英文本 基本法
1993 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籌委會預備工作委員會 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
1994 關於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大代表所提議案 彭定康政改方案
1997 批准特區籌委會結束工作的建議 香港特區籌委會
1997 處理香港原有法律
1998-10-27 補選出缺的香港特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
2002 關於第一任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繼續履行職責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2004 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 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

2008年立法會選舉

0708政改

第四屆立法會

2007 2012年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 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

2012年立法會選舉

2012年政改

第五屆立法會

2010 批准《特首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4 特首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2016年立法會選舉

第六屆立法會

提名委員會

2017 批准《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
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
香港西九龍站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

一地兩檢

2020 關於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 第六屆立法會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19冠狀病毒病香港疫情

2020 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 條目

2020年立法會選舉
2020年香港立法會參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風波

2020 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
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
《附件三》相關
1997年 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國旗法》;

  2、《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國徽法》;

  4、《領海及毗連區法》;

  5、《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

1998年 增加《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2005年 增加《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17年 增加《國歌法
2020年 增加《香港國安法
特區籌委會發布
1996-03-24 設立臨時立法會 臨時立法會
1996-03-24 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
1996-03-24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
1996-12-12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1997-02-01 第一任行政長官、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開展工作
1997-02-01 設立特區臨時性區域組織 臨時市政局

臨時區域市政局

1997-05-23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