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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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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较好基础,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7月初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座谈会,委托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湖北、贵州、甘肃七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并通过视频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还就修正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改方案征求了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在党中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关“控制人口数量”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调控人口数量”。

二、修正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现行法第四章章名是“奖励与社会保障”,其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等规定是上述内容的体现,也是相关具体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据,今后仍将继续执行,建议保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正草案第七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由地方自行“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提出,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是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建议在修正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五、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有些常委委员、单位和地方建议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国家采取支持措施的主要内容,为有关方面出台配套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修改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构建托育服务体系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托育服务是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措施,建议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七、修正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细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的具体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八、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建议在本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生育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很多保障措施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立法中进一步规定,建议将现行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现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提出,这一规定与当前促进生育的政策导向不协调,建议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还就进一步加大修法力度,修改有关计划生育的表述,充实细化有关生育支持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本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让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尽快落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相关意见有的涉及具体制度建设,有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本法修改决定施行后,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各地也要做好政策衔接,尽快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同时,各有关方面要加强人口监测,研判人口变化形势,根据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评估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推动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专门说明。我国宪法对“计划生育”作出了相关规定。有意见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需要研究合宪性问题,以利于顺利推进相关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宪法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体现了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指向性与方向性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是与时俱进理解和把握宪法规定和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与时俱进通过立法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生动实践,符合宪法规定和精神。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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