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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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重點圍繞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等,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具有較好基礎,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7月初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座談會,委託上海、廣東、山東、浙江、湖北、貴州、甘肅七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展調研並通過視頻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對修正草案的意見建議,還就修正草案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8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就修改方案徵求了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正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隨着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生育政策不斷調整完善,在黨中央決定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背景下,修正草案中有關「控制人口數量」的表述需要進一步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調控人口數量」。

二、修正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二十三條「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的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現行法第四章章名是「獎勵與社會保障」,其中關於延長生育假獎勵、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等規定是上述內容的體現,也是相關具體政策措施的法律依據,今後仍將繼續執行,建議保留。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由地方自行「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不能充分體現國家對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的支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

四、有些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提出,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是積極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內容,建議在修正草案中進一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五、修正草案第九條規定,國家採取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有些常委委員、單位和地方建議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國家採取支持措施的主要內容,為有關方面出台配套法規政策提供依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修改為:國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構建托育服務體系需要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提供托育服務是發展托育服務的重要措施,建議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七、修正草案第十四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夫妻的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建議進一步細化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的具體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內容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八、有些常委委員、地方建議在本法中進一步細化有關生育保障、醫療保健等方面的具體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目前很多保障措施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立法中進一步規定,建議將現行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本章規定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現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有些常委委員、地方提出,這一規定與當前促進生育的政策導向不協調,建議刪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還就進一步加大修法力度,修改有關計劃生育的表述,充實細化有關生育支持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提出了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本次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主要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讓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儘快落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和群眾期盼,相關意見有的涉及具體制度建設,有的需要在實際工作中予以落實。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在本法修改決定施行後,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推進有關配套制度建設,各地也要做好政策銜接,儘快對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同時,各有關方面要加強人口監測,研判人口變化形勢,根據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實施情況,及時評估法律法規政策實施效果,總結經驗,推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各項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斷完善。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專門說明。我國憲法對「計劃生育」作出了相關規定。有意見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涉及對憲法有關規定的理解和把握,需要研究合憲性問題,以利於順利推進相關工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我國憲法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特別是第二十五條關於「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的規定,體現了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統一、指向性與方向性相統一,具有相當的包容性和適應性,可以涵蓋不同時期實行的生育政策、相關工作及配套措施。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策部署,是與時俱進理解和把握憲法規定和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與時俱進通過立法推動和保證憲法實施的生動實踐,符合憲法規定和精神。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規定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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