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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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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体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学校体育专题座谈会和运动员、教练员专题座谈会,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连线召开视频调研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近日,王晨副委员长带队到国家体育总局和北京市调研,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运动员代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体育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华体育精神是广大体育工作者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反映了我国体育的价值导向和文化追求,建议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立法目的中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体育事业关系人民健康和幸福,要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让体育事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国家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三、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8月8日作为全民健身日已实施多年,深入人心,建议予以保留,并对有关体育节的规定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体育宣传周。

四、修订草案第三章“学校体育”对发展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作出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学校体育是青少年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学校体育不能涵盖青少年体育的全部内容,建议对有关内容予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度,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为特殊体质的学生开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课。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特殊体质学生单独开设体育课,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对这些学生的体育教学和考核作出合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并增加规定: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青少年近视、肥胖发生率居高不下,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体育干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庭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有些退役运动员缺乏职业技能,再就业困难,建议增加帮助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反兴奋剂既是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保护,也是对公平公正体育竞赛秩序的维护,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加强反兴奋剂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

九、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体育产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对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充实相关内容,更好地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体育产业”一章,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完善体育产业统计制度。

十、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十一、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对体育仲裁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确定体育仲裁范围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并删去修订草案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十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体育仲裁制度缺乏实践基础,相关规定不宜过细,可授权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践情况在仲裁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关于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庭的组成及回避、受理仲裁的时效等内容,同时明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制定体育仲裁规则,对仲裁员条件、仲裁庭组成、仲裁特别程序等作出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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