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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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體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部分省級和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高等院校和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召開學校體育專題座談會和運動員、教練員專題座談會,與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連線召開視頻調研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還就修訂草案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近日,王晨副委員長帶隊到國家體育總局和北京市調研,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運動員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12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體育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中華體育精神是廣大體育工作者長期實踐經驗的積累,反映了我國體育的價值導向和文化追求,建議在法律中予以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立法目的中明確「弘揚中華體育精神」。

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體育事業關係人民健康和幸福,要加強基本公共體育服務供給,讓體育事業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全民族身體素質;國家擴大公益性和基礎性公共體育服務供給,推動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體育服務體系。

三、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每年8月8日為國家體育節。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8月8日作為全民健身日已實施多年,深入人心,建議予以保留,並對有關體育節的規定作出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體育宣傳周。

四、修訂草案第三章「學校體育」對發展青少年體育和學校體育作出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部門提出,學校體育是青少年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學校體育不能涵蓋青少年體育的全部內容,建議對有關內容予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三章章名修改為「青少年和學校體育」,並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健全青少年體育工作制度,推動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促進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體魄強健。

五、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為特殊體質的學生開設適合其特點的體育課。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為特殊體質學生單獨開設體育課,實踐中難以操作,建議對這些學生的體育教學和考核作出合理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時,組織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參加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並增加規定: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提出,青少年近視、肥胖發生率居高不下,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體育干預。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教育行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家庭應當組織、引導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預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

七、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有些退役運動員缺乏職業技能,再就業困難,建議增加幫助退役運動員順利實現職業轉換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為退役運動員就業、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反興奮劑既是對運動員身心健康的保護,也是對公平公正體育競賽秩序的維護,建議完善相關規定,加強反興奮劑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競爭的體育運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管、衛生健康、商務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公布興奮劑目錄,並動態調整;國家設立反興奮劑機構。

九、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體育產業發展迅速、前景廣闊,對增加就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體育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進一步充實相關內容,更好地促進體育產業發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體育產業」一章,規定:國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建立體育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支持體育用品製造業、體育服務業和職業體育發展;支持地方發展具有區域特色、民族特色的體育產業;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體育產業;培養體育產業專業人才;完善體育產業統計制度。

十、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有效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體的無障礙需求。

十一、修訂草案第七十六條對體育仲裁範圍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確定體育仲裁範圍既要借鑑國際經驗,也要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屬於體育仲裁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並刪去修訂草案第七十六條第三款。

十二、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體育仲裁制度缺乏實踐基礎,相關規定不宜過細,可授權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根據實踐情況在仲裁規則中作出具體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關於仲裁員的選任、仲裁庭的組成及迴避、受理仲裁的時效等內容,同時明確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對仲裁員條件、仲裁庭組成、仲裁特別程序等作出規定。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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