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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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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二号
——2024年2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2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2月26日上午对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月26日中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国家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也应当同时考虑是否调整其密级和知悉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附则”中对工作秘密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于工作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是必要的,但是考虑到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需要单独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有的需要由相关配套规定细化标准、措施,有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在法律通过后抓好贯彻落实。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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