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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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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
——2024年2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4年2月27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2月26日上午對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月26日中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國家保密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規定,國家秘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也應當同時考慮是否調整其密級和知悉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在「附則」中對工作秘密管理作了原則性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於工作秘密採取保護措施是必要的,但是考慮到工作秘密不屬於國家秘密,需要單獨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工作秘密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5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在審議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見,有的需要由相關配套規定細化標準、措施,有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有關部門在法律通過後抓好貫徹落實。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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