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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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17日下午对兵役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7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中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自到达安置地后三十日内,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使退役军官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的变更,建议修改为“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此处的兵役登记是指初次兵役登记还是预备役登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兵役登记”修改为“初次兵役登记”。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兵役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10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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