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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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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17日下午對兵役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17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中規定,退出現役的軍官自到達安置地後三十日內,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了使退役軍官及時辦理兵役登記信息的變更,建議修改為「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符合徵集條件的公民,稱應徵公民。」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此處的兵役登記是指初次兵役登記還是預備役登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兵役登記」修改為「初次兵役登記」。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兵役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10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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