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6日下午对对外关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6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是国家行为,建议明确依据本条规定作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决定。反外国制裁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加强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建设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加强海外利益保护体系、工作机制和能力建设”。
三、有的专委会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增加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对外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做好人才培养、使用、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3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6月2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