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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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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五號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26日下午對對外關係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26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外交部、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是國家行為,建議明確依據本條規定作出的相關決定為最終決定。反外國制裁法也有這樣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加強海外利益保護能力建設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加強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工作機制和能力建設」。

三、有的專委會委員建議,在草案第四十二條中增加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國家加強對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做好人才培養、使用、管理、服務、保障等工作」。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本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3年7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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