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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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文物保护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陕西、浙江、北京、上海、江苏、湖南、海南等地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四条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写入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22字工作要求与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16字方针是并行不悖的,既保持了文物工作方针的稳定性延续性,又体现了新时代新要求,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二、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中国共产党走过了百年光辉奋斗历程,有关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建议进一步突出和完善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与中国共产党有关文物的保护单列一条,并增加“伟大建党精神”的表述,修改为:“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应当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二是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三是明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四是明确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五是明确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划定并动态调整。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发挥文物作用,让文物活起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的内容中,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在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等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四是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五是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合理确定每日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加强文物资源调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文物保护能力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提高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水平。二是明确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参观游览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宣传教育,营造自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三是明确国家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四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文物流通领域诚信建设。
六、有些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文物保护离不开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当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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