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通過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國人大代表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文物保護相關機構和專家學者對修訂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陝西、浙江、北京、上海、江蘇、湖南、海南等地調研,並就修訂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3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修訂草案第四條中規定,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22字工作要求寫入本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22字工作要求與現行文物保護法規定的16字方針是並行不悖的,既保持了文物工作方針的穩定性延續性,又體現了新時代新要求,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發展文物保護事業,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

、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保護。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中國共產黨走過了百年光輝奮鬥歷程,有關文物凝結着中國共產黨的光榮歷史,建議進一步突出和完善與中國共產黨有關文物的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與中國共產黨有關文物的保護單列一條,並增加「偉大建黨精神」的表述,修改為:「對與中國共產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保護。」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應當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確保文物安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在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二是明確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隱患,防範安全風險。三是明確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四是明確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採取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五是明確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劃定並動態調整。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發揮文物作用,讓文物活起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國家支持和規範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內容中,增加「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要求。二是明確對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三是明確為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等單位應當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四是明確國家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五是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水平;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合理確定每日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並向社會公布,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加強文物資源調查,強化人才隊伍建設,營造有利於文物保護的社會氛圍,不斷提升文物保護能力水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國家加強文物普查和專項調查,提高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水平。二是明確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參觀遊覽內容開展有針對性的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營造自覺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三是明確國家加大考古、修繕、修復等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培養力度,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四是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

、有些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文物保護離不開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當進一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事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二是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在設立條件、提供社會服務、財稅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對待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4年6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