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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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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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科学技术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人才、用好人才,为人才创造良好环境,是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前提,建议强化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二是,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三是,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有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崇尚科学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目标任务,建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中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基础研究需要足够财力和人才,不宜普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基础研究投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建议将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学科交叉融合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应当强化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领域的重要作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充分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权益,科学技术人员也应当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科研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要求,强化科技伦理日常监督管理,防范化解科技活动中的伦理风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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