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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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三号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单位、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企业、学校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企业、学校、专家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黑龙江、天津、北京调研,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视频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准确界定职业教育,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职业教育的内涵中明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目标。

二、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关于职业教育工作要求的表述不够准确、全面,建议与有关文件表述相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职业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三、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完善职业教育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建议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助力乡村振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等乡村振兴人才。二是恢复现行法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五、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进一步明确相关支持和引导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税费优惠。二是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优化职业教育学生升学就业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

七、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二是增加规定,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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