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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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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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中央有關單位、各省(區、市)和設區的市人大、基層立法聯繫點、有關企業、學校和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企業、學校、專家等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到黑龍江、天津、北京調研,召開基層立法聯繫點視頻座談會,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並就修訂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委員建議準確界定職業教育,突出職業教育特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職業教育的內涵中明確「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的目標。
二、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修訂草案第四條中關於職業教育工作要求的表述不夠準確、全面,建議與有關文件表述相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職業教育活動必須「堅持立德樹人、德技並修,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向市場、促進就業,堅持面向實踐、強化能力,堅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三、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完善職業教育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配合,共同推進職業教育工作。
四、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建議加大對農村職業教育支持力度,助力鄉村振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國家支持舉辦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高素質農民等鄉村振興人才。二是恢復現行法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教育。
五、有些常委委員、代表和地方建議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對積極開展職業教育的企業進一步明確相關支持和引導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對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等支持,享受稅費優惠。二是引導企業按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引導工會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等開展人才供需對接等活動。
六、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優化職業教育學生升學就業的社會環境,樹立正確用人導向。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中確定相應比例或者採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二是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確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
七、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建議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根據職業教育辦學規模、培養成本和辦學質量等落實職業教育經費。二是增加規定,不得以學費、社會服務收入沖抵生均撥款。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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