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
外观
| 本件法律已于2025年12月27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事实上已经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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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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