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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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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2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4年
2004年10月27日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按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工作。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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