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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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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9年12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1號

本文为决定原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正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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